•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申请 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2-17
  • 【生效日期】1986-12-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申请 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申请
商标注册报送图样的几点意见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申请人未能按照 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商标图样,有的图样不够数量,规格不符合要求;有的图样层次不清楚,对指定颜色的商标不送黑白墨稿等,给商标审查、公告和发证等工作带来不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申请商标注册报送图样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在商标核转工作中参照执行。

一、指定颜色时报送的黑白墨稿,必须是黑白分明、反差鲜明、图样清晰的照片或绘制的图样。不得报送复印件或者墨稿中未涂实的图样。

二、商标未获准注册之前,不得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R)”标记,在报送的图样中应予删除。

三、商标的文字要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字的,必须按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编的简化字总表(第二版)执行,废除的异体字不能使用。

四、除商标局准许的情况之外,应将报送图样中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企业名称,优质标记及宣传商品的其它文字图形删除。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