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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法(经)发[1986]30号
  • 【发布日期】1986-10-25
  • 【生效日期】1986-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法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关于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问题的通知
1986年10月25日

(经)发〔1986〕30号

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涉外海事案件,现根据1981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人员审批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对海事法院审判人员等处理海事案件登外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事法院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登外轮时,凭海事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公务证》并着国家规定的法院制服登轮;随同办案人员登轮的翻译、鉴定人员凭海事法院的通知书登轮。海事法院应事先将登轮时间和人数通知边防检查站。
《执行公务证》在有效期限内使用。
二、海事法院在内河对外开放港口登外轮处理案件时,此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登外轮的海事法院办案人员和翻译、鉴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国发〔1981〕99号文件批准的《登外轮 工作人员守则》。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海事法院执行公务证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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