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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0-11
  • 【生效日期】1986-10-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企业纷纷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问题,对此,我局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 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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