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 是否可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
是否可以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答复
(1986年9月2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商标广告管理处的来函已收悉,关于同类不同组商品上可否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商标分类表》中各类商品范围较广,因而在“同一类”之中又分为若干“组”,以便掌握类似商品的界限。但随着企业转向多样化综合性生产和消费习惯的变化,商标审查中对于某些类似商品的概念和界限也必须作相应的调整,否则可能在类似商品范围内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所谓“合法”的侵权。为了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今后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原定同一类中的组别作为类似商品的界限仍有可能作某些调整,以便与客观实际的变化相适应。所以,现《商品分类表》中的不同类或同类不同组中可以有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范围内不予核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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