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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 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薪(1986)80号
  • 【发布日期】1986-08-28
  • 【生效日期】1986-08-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 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海洋
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1986年8月28日劳人薪(1986)80号)

农牧渔业部、交通部、中国科学院、国家海洋局:
在已经下达的关于海洋事业船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除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以外,对分配到其他部门海洋事业船上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鼓励他们到海洋事业船上工作,避免相互影响,有关部门要求统一规定。对此函复如下: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海洋事业船上(不包括地质矿产部海洋事业船)工作的,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六类工资区,下同),大学本科毕业生64元,大学专科毕业生58元,中专毕业生52元;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7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70元,中专毕业生64元。已确定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职务工资高于定级工资的,按职务工资执行。他们调离海洋事业船工作之后,其工资待遇按调入单位的工资标准重新评定,不保留原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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