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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 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7-10
  • 【生效日期】1986-07-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 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
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1986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 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 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 刑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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