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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86)交能字399号
  • 【发布日期】1986-06-09
  • 【生效日期】1986-06-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的通知

(1986年6月9日(86)交能字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天津、大连、上海港务局、广东省航运公司,部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落实部(86)交能字57号文中对节能工作的部署,今年部将组织评选一九八六年全国交通系统节能先进企业。现将《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结合总结上半年工作,按本办法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凡达不到定分标准的项目,不具备某些评选条件的要采取措施抓紧赶上去。评选节能先进企业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自下而上地进行。重点耗能企业,特别是各级节能先进企业,要抓住节能的主攻方向和关键,使工作有新的突破。凡参加部级评选的企业,务于今年十二月底前将评选材料分别报部主管局和能源管理办公室(一式二份)。对不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完备的单位,将不纳入评选之列。
各交通厅(局),接本通知后,请速将地方交通运输企业分行业的一九八六年能源单耗计划定额报部能源办公室备案。
进行能源定量包干试点的企业(青岛市公路客运公司、北京市运输公司、广州海运局、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于今年九月底前将试点情况报部。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

为便于各级对《交通行业节约能源管理实施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推动节约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使节能工作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评比升级的范围



交通运输各级企业,每年都要进行节能评比升级活动。

第一条 凡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各级企业和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部属一级企业,都参加交通部节能管理评比升级活动。

第二条 凡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参照本办法,分别参加部以下各级或自行开展的节能评比升级活动。

二、节能评比升级定分标准



第三条 评比标准,按《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定分标准》进行。

第四条 节能管理评比升级定分,分为:节能管理体系、节能管理基础工作、企业用能管理、节能技术和政策、能源供应管理、奖励、宣传教育等七个方面,按工作成绩大小进行评定。

第五条 总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管理体系10分、节能管理基础工作20分、企业用能管理30分(含生产节能管理15分、设备节能管理15分)、推进技术进步25分、能源供应管理6分、奖励5分、宣传教育4分。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分标准细则。但向部报告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格式、内容详细填报。

第六条 企业按得分多少分为三个等级:
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一级。
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二级。
70分以上(含70分)的为三级。
凡第一条规定范围以内的企业,评比材料都要报部能源办公室和部主管局核查。

三、节能先进企业评选条件



第七条 凡推荐参加评选国家级、部级、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节能先进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参加评比升级活动中,企业得分在90分以上者。
(2)全面完成产品、产量、产值、利税、质量和节能等经济技术指标。
(3)企业主要产品的可比能耗要比上一年下降。
(4)必须获得企业计量“三级以上计量合格证书”。

第八条 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
(2)违反国家、交通部有关节约能源管理规定造成损失,或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罚者。

四、组织领导



第九条 节能管理评比升级活动按隶属关系,由部统一领导,并按系统(行业),组织开展检查、整改、总结、评比工作。

第十条 各企业由负责主管节能工作的领导组织评比升级工作。评比活动以节能管理办公室为主,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搞好本企业自检工作。

第十一条 要广泛发动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国家有关能源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扎扎实实,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工作。

五、奖励



第十二条 凡被评为全国节能先进企业,由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被评为交通部节能先进企业,由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被评为以下各级的节能先进企业,可由评选的主持单位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中,由本企业组织的,其奖金来源,从节能的价值中单独提取,或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在节能评比升级活动中,凡进入一、二、三级(即70分以上)的企业,提奖水平,在提奖率的中线以上提取,未进入等级的企业,节能提奖水平不得超过提奖率的中线。

六、节能先进企业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评选节能先进企业,一般为二年一次,要在开展评比升级活动基础上,经交通部评选出年耗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先进企业,遇国家评选时,按国家要求上报国家经委评审。

第十五条 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各级先进企业,由交通部评定。
年耗标准煤五千吨以下的先进企业,可按隶属关系,分别参加部以下各级评定。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七月颁发的《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办法》即行废止。

交通部节能管理工作评比升级定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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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
号| 项 目 |应得| 检查内容和定分标准 |检查|实得
| |分 | |情况|分
-|------|--|-------------------|--|--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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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管理体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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