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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财政部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6]高检发(办)字第5号
  • 【发布日期】1986-04-15
  • 【生效日期】1986-04-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财政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财政部

(86)财预字第42号文件的通知
(1986年4月15日<86>高检发(办)字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财政部对《 关于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两点原则修改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二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要认真解决政法机关的业务经费保证问题。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长会议也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提请党委和政府把检察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单立户头、保证开支。会议之后,不少地方的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十分关心检察工作,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实际困难问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对检察业务经费给予切实保证。但还有不少地方解决得不够好或尚未解决。各级检察机关要经常向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以及计划、财政部门反映检察工作情况,请他们帮助解决检察机关的实际困难,保证办案经费和各项业务建设的需要。并请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高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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