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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32号
  • 【发布日期】2003-10-10
  • 【生效日期】2003-10-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制定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


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现就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为目标,围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立足河北实际,针对当前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改革理顺体制,进一步搞好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不断增强各级各类水管单位的活力,形成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改革的原则。一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二是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工程建设,又要重视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三是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五是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改革的主要目标。通过3至5年的改革,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起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切实提高全省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受益或影响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成专门机构管理或委托某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或影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大型水库及重点闸涵由省或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重点中型水库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水利工程(非水利部门管理的除外)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主要行洪河道、重点蓄滞洪区及跨流域调水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省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一般行洪河道、重点排沥河道、淀泊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堤防、岸线、水域进行审查,检查监督工程管理状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述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段实施具体管理。省水利厅派出的河系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管理职责。要明确全省公路水利桥梁的管理权限,国省干线和县道上的水利桥梁(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除外),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乡村公路上的水利桥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均由当地乡镇负责养护管理;公路上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水利桥梁(如桥闸),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各地可结合河道实际情况,对河道实行国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发挥护堤员(巡河员)作用,或采取河道管理招标承包等形式,以加强河道管护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加强工程管理,改善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监测、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只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根据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隶属关系,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标准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参照国家制定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各水管单位要根据省制定的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
(三)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分类推进机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等有关规定,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办法,确定人员工作岗位,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的任用,在规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采取竞争的方式进行委任或聘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固定部分按国家标准执行,活的部分和其他津贴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分配,也可实行岗位工资等工资分配形式。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可按照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人发〔1998〕203号)的规定,节约留用,超支抵扣,单位包干使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冀人计〔1996〕10号)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办法。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单位人均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和工资分配形式。
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大力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入民资和外资,推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水管单位经营负责人由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
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独立核算。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投资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项目的投资和运营。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水管单位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发挥区域优势,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将拥有的水土资源优势和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经有关部门批准,水利工程供水、发电、旅游等项目可实行股份制;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发包或出租;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供电、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推行竞价承包、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要管好改制回收资金,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改革方式。
(五)推行管养分离。逐步推行水利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推行管养分离一般可分三步走:第一步,在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制为企业,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为培育和规范维修养护市场创造宽松的环境。
(六)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理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直属及跨省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省直属水利工程和由国家投资的大中型水库、灌渠、河道、跨流域引水工程、机电排灌站、主要湖泊洼淀的供水(排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农业用水(排水)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的非农业供水价格,由所在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和综合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其中:农业用水价格,要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将农业用水价格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城市环境用水价格按照略高于农业用水价格的原则核定;其他用水(不含水利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制定。
2、强化计收管理。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建立健全农业供水(排水)计量设施,逐步由按亩收费向实际用水量收费过渡。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减少收费环节,降低农民负担,在提高收缴率的前提下,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到农户的最终价格和水费收取办法。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组织。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经营者、水费收缴单位(组织)和最终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规范收费行为,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缴率。
(七)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水管单位自行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同时,应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共同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省级水利工程岁修养护费的来源为:纳入水利基金管理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市、县水利工程岁修养护费的来源为:地方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水管单位缴纳的修购基金。各市、县要加大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省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对主要行洪河道、重要水库、排水泵站和贫困地区非经营性水利工程可适当补助。市、县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本级水库、行洪河道及其他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八)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特别是对于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冀经贸企改〔2003〕237号)和《关于全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经贸〔2003〕19号)精神,实施主辅分离,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办社会职能。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各类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按我省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要积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
(九)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紧密衔接。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管理运行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管理设施要按照现代化管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要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要完成确权划界工作。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遵循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水管单位应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要严防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并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水管单位遇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应采取应急抢险保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在大型水库、重要河道堤防,应派出公安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水利工程要设立标志,划定管理保护范围。水管单位利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开展旅游等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县及县以上交通道路,原则上不得借助水利工程修建。确需利用大坝、堤防兼做公路或涵闸兼做桥梁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按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上述公路路面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和涵闸上的公路桥要限制交通流量和载重量。
各级政府要组织水利、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继续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水管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其开发利用按有关规定进行。
(十二)严格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护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水产局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各设区市政府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分三步走:在2004年年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分类定性、定岗定编、经费测算和内部改革;2005年总结和完善试点单位的改革经验,在全省推开;2007年完成全省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组织验收和总结。在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应首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组织好改革方案的落实,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确保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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