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1986年2月26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 商标法》第 三十一条或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照《 商标法》第 三十九条或第 四十条的规定处理,对未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比照(85)经生440号文件第 二条的规定处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