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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1-29
  • 【生效日期】1986-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1986年1月29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广告报》1986年1月24日一版刊登消息,说你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市发出通告,规定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一律不准销售不带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作法违反了《 商标法》规定的自愿注册商标的原则,也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85)工商70号文关于“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的要求。请你局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纠正。望将结果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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