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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 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01-29
  • 【生效日期】1986-0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 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
血液制品的通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9日海关总署转发)

为防止因国外血液制品的进口而传入我国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简称AIDS),我部会同海关总署以(85)卫药字第49号文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国外血液制品的管理,禁止VIII因于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的海运、航空等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个人通过携带或邮寄等方式,将血液制品带入国内。为了加强管理杜绝AIDS病的传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从即日起,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以外)列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药物品种(见附件),并将以卫生部名义对外发布通告。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严格按照《通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人血清血蛋白的进口规定如下:各医疗单位如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白蛋白制品,仍按(84)卫药字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的通告

附件:
关于禁止进口VIII因子制剂等
血液制品的通告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又称爱滋病,是近年来国外发现的新的传染病。该病潜伏时间长,病死率高,给人民的健康带来极大威胁。现已证实,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存在着传播AIDS病的危险,如继续盲目进口国外血液制品,势必将AIDS病传入我国。
为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防止AIDS病传入我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血液制品除人血清白蛋白(Human Serum Albumin)以外,其他所有品种均系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药物,为此:
1.禁止国内任何单位进口;
2.禁止进入国境的旅客和国际航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入境;
3.禁止邮寄进口。
二、如违反本通告非法进口上述禁运的血液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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