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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不同地区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结果有出入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1-22
  • 【生效日期】1985-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不同地区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结果有出入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不同地区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结果有出入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22日)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转去你省西洞庭酒厂11月1日来函。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依据 商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时,可能出现与其他地区处理不一致的情况,这是正常现象,只要未超出法规的界限,就无须纠正。请向该厂做必要的解释。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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