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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11-15
  • 【生效日期】1985-1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就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15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彭水自治县酒厂的来函转给你们。我们意见:应当分清商标和商标名称的概念。“小角楼”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是商品名称。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同类产品上的商标名称,给他人的注册商标造成损害,这种行为应当按《 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款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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