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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文化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8-27
  • 【生效日期】1985-08-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化部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通知

(1985年8月27日)

据各地出版管理部门反映,近年来,中央一级出版社,未经批准,自行在外地建立图书编辑部的日益增多,有的一家出版社就建立了几十个,并已出书。这些名为图书编辑部(在外地某部门设立专职人员,就地编、印、发,由出版社供给书号,并收取管理费),实为变相分社。
对于不得擅自建立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的问题,1983年10月,在中央宣传部转发文化部党组《关于从严控制新建出版社的报告》中就已明确规定:“未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中央一级出版社不能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以变相的形式建立分社出版机构。”1984年5月,中宣部又发文重申了这一规定。但是,某些出版社,仍然违反规定,自行其是,不经我部批准,随意以图书编辑部等名义,在外地建立变相分社机构。这不仅不利于书稿内容的审查和出书选题的管理,容易发生失控。同时也给各地的出版行政工作带来困难,打乱了地方出版计划(含纸张、印刷、发行等),造成了地方出版行政管理工作的混乱。这种情况,如果不加限制地蔓延开来,其不良后果,将会更为严重。
为了制止各种变相分社机构的继续发展,经请示中宣部同意,特规定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中央和地方出版社一律停止自行在外地建立分社或图书编辑部等变相分社机构。对于未经批准已经自行建立的类似机构,要立即停止工作,予以撤销。

二、中央和地方出版社,如有必要在外地组稿或编辑加工稿件,可以作为正常的编辑业务,派人到外地进行或在外地临时请业余编辑协助工作。但不得把出书权下放给外地的任何部门或委托地方部门组成编辑部。

三、对未经批准的分社或变相分社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机关应行使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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