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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残废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 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5-02-07
  • 【生效日期】1985-02-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残废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 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关于残废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
货物和物品予以税收优惠的通知

(1985年2月7日)

目前,我国残废人劳动就业的机会较少,为有利于残废人的康复,使残废人增多劳动就业的条件,提高其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经与财政部研究并与民政部和中国残废人福利基金会商量确定,对残废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废人组织和个人所需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给予较多的减免税优惠。具体通知如下:
一、由残废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废人组织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包括治疗仪器、功能训练设备、功能恢复测试设备、残废人生活用具、康复工程设备、医药及药品分析仪器、以及供残废人专用的交通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为安排残废人就业专门设立的生产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但上述生产企业进口用于加工装配内销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以及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其他进口货物,应当照章征税。
三、残废人企业生产出口应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免征出口关税。
四、第一、二、三条中规定准予免税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地海关可径凭民政部、中国残废人福利基金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局的证明文件予以免税;货物放行后,进(出)口地海关应将有关报送单一份送交分管海关凭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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