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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 【发布单位】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总工会
  • 【发布文号】(84)侨政会字第071号
  • 【发布日期】1984-11-29
  • 【生效日期】1984-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中国银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84)侨政会字第071号1984年11月29日)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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