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11-08
  • 【生效日期】1984-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

(试行)》
中涉及公证条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公证条款的规定,加强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的工作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在采证过程中,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人民法院认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处或有关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公证书的建议,由其按 公证暂行条例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确认公证书效力问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可分别向其上级主管机关请示共同协商解决。

二、公证机关按 公证暂行条例条第十项的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按照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