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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商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3-19
  • 【生效日期】1984-03-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准干部、职工从事个人经商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九日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近据不少地方反映,有些商业干部、职工直接从事个人经商活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从中牟取非法收入。其他部门的干部、职工也有类似情况。还有一些在职人员,利用家属经商以权谋私。这些非法的经商活动,虽然为数不多,但影响很不好,严重地损害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腐蚀干部、职工队伍。为了纠正和制止上述非法行为, 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2]国发68号①和国务院[1982]国发59号②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国家机关、 国营工业、 商业(包括供销、粮食)部门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干部、职工),一律不准从事个人经商和进行其他非法的经营活动,一律不准利用家属或亲友的名义经商,以权谋私从中渔利或收受贿赂。

二、干部、职工的家属经商,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按核准的范围从事经营,未经登记发照的,不准从事经商活动。干部、职工的家属经商要遵纪守法,缴纳税费,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从事合法经营,不准以干部、职工名义谋求优惠和特殊照顾。

三、所有干部、职工,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家属或亲友经商提供人力、物资、资金、设备,损公肥私;不准以各种非法手段(例如以正品当副次品,以等内品当等外品,以好商品当处理品,低价批给家属;或者将家属经营的冷背、残损商品,应降价商品,转入国营帐户,将国家的畅销商品转 给家属经营等),转移利
润,转嫁损失,化公为私;不准以单位名义为家属或亲友经商找门路、拉关系、套购紧缺商品,甚至进行投机倒把活动。

四、所有供货单位,对经商的干部、职工家属要与其他个体商户一视同仁,不得以种种借口给予特殊照顾,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供货, 不得利用职权优亲
厚友, 开后门等。

五、各地应即根据上述规定对从事个体经商的干部、职工家属进行一次检查、整顿。对遵纪守法,从事正当经营的家属经商户,准许其继续经营;家属出面,实际是干部、职工经营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无照经营的,应一律取缔;干部、职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和收受贿赂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领导,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奉公守法、恪尽职守。
_____________
注 ① 《国务院关于制止企业职工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问题的通知》。
②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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