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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可以不征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1-18
  • 【生效日期】1984-0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可以不征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关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
以专有技术作价投资可以不征预提所得税的通知

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以提供专有技术作价的款额作为股本投资,不另收取专有技术使用费,可以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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