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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招聘工作的规定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4-01-15
  • 【生效日期】1984-01-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做好招聘工作的规定

关于做好招聘工作的规定

(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五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一、招聘工作应在充分挖掘内部潜力的基础上,尽量发挥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长,做到人尽其才。确属急需,而本单位又解决不了的,应先在本地区、本部门内调剂。仍然解决不了时,再跨地区跨部门招聘。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应以内部交流为主,外部引进为辅。

二、招聘工作要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凡要求在本省、市、自治区内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招聘部门、单位提出,经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批准组织进行招聘。凡要求在全国或跨省、市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招聘地区主管部门先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同意,经我部审查认可后,再组织进行。

三、要严格控制干部流向。边远省、区进行招聘,可根据需要在内地省、市选择招聘地区;内地省、市进行招聘,要限制在一定范围,主要在内地、沿海等省、市招聘,不得在西藏、新疆、青海、宁夏、内蒙古、黑龙江、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和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以及三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招聘。任何地区和单位均不得在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招聘。

四、对招聘人员的持遇要适当。除边远省、区可适当提高外,其他地区一般不得提高待遇。要防止采取任意提高待遇以吸引专业技术人员的做法。

五、要树立全局观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招聘工作中要有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有利于各地四化建设和专业技术干部队伍的建设出发,发扬共产主义风格,条件好的地区照顾条件较差的地区,内地照顾边远地区。

六、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招聘工作的领导,认真管理招聘工作,注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随时抄送我部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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