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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锅局(1983)81号
  • 【发布日期】1983-09-12
  • 【生效日期】1983-09-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
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1983年9月12日劳人锅局(1983)81号)

废热(余热)锅炉是一种广泛使用于化工、石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等部门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的承压设备,由于结构多样、型式各异,近两年来,各地反映对此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杭州余热锅炉研究所和杭州锅炉厂等单位,曾提出废热锅炉按其在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和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划属锅炉和压力容器,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的建议。经研究我们认为,这个原则是比较符合此类设备的特点,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对废热锅炉的安全监察及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管壳式废热锅炉,划属压力容器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压力容器部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烟道式废热锅炉,划属锅炉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锅炉部分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三、本通知下达前已安排定货、制造的废热锅炉,若不符合上述规定,一般可不作更动;尚未安排定货的设计,应按本通知精神逐步进行修改。特殊情况,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酌情处理。

四、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以往有关废热锅炉的文件或通知,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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