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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 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函(1982)36号
  • 【发布日期】1982-11-12
  • 【生效日期】1982-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 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农村半脱产大队
干部招收为国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2年11月12日劳人险函(1982)36号)

云南省人事局:
你局云人工〔1982〕36号函收到,关于半脱产大队干部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的工龄问题,现复如下:
民办教师转为正式教师后,过去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仅限于在担任民办教师期间,领取国家支付的工资或者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的民办教师。建国后农村半脱产大队干部与这些民办教师的情况不同。因此,他们被招收为国家固定职工后,原担任半脱产大队干部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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