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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 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10-25
  • 【生效日期】1982-10-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 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
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2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即:尚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正在审查起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逮捕;已经起诉到人民法院审判的,由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可向被告宣布:前罪所判刑期已执行完毕,现根据所犯新罪,依法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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