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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交通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9-10
  • 【生效日期】1982-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的经济效益,努力提高现有公路和通行能力,根据交通部颁发的《 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并参照部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养护工程计划,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管理部门在全年养路费总收入中进行统一安排,工程费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安排工程计划应本着先干线后支线,先运输繁忙路线后一般路线,先小修保养后大、中修工程以及预留抢修费等原则,量力而行地安排改建工程。

第三条 小修保养是养护的基本任务,应由养路工人常年不懈地进行,经费应予保证。安排计划前,要依据交通量大小,结合路面结构和路线的技术状况,取料难易、机构设备及气候自然条件等确定人工定员,并按道班工资、材料、机械、构造物维修和管理等费用综合计算,定出年公里养护成本标准。地区公路总段(分局)据以编制所养路段的小修保养经费年度计划,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综合平衡下达。地区总段要编制年、季度计划,县公路段(站)要编制季、月度计划。道班要编制月、旬作业计划,在计划中并要突出年、季、月的好路率计划指标。保证完成,县段和道班要实行经济责任制,把路养好管好。

第四条 大、中修和改建项目应实行计划管理。
一、大、中修工程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由地区总段先提出下年度工程建议项目,经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汇总平衡,编制年度计划,报请上级批准后下达执行。地区总段或县段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组织测设、编制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经批准后据以指导施工。竣工后办理决算。
二、改建工程或技术性复杂工程一般实行概、预、决算管理,可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直接提出设计任务,组织测设,报请上级批准后,纳入年度计划安排施工。要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

第五条 大、中修工程设计予算一般由地区总段审批,改建工程一般由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审批,但均需报上一级备查。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工程造价,规定出按单项工程投资额,划分审批权限。设计预算未经审批不得开工,批准后不得任意改动,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要报请原批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而扩大规模或超出预算者,要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各项工程均要求按年度计划完成,有正当理由确实完不成的,必须报请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结转下年度继续完成。

第六条 设计预算图表基本上按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办理。但可根据工程繁简予以取舍。
一、设计文件:路基工程应有路线地形图或地形示意图,路线纵横断面图,路基设计及土石方数量表;路面工程应有路面设计图;小桥涵工程应有工程一览表及设计图或说明使用的定型图;大、中桥工程应有桥位平面图、水方地质资料、孔径计算资料、设计计算书(或采用的标准图),桥梁设计图、工程细部大样图、设计说明书;其他人工构造物工程应有平面布置图、结构设计图、设计说明书等。
二、预算书:应有总预算表,分项工程预算表,工料、机械分析表,单位材料运杂费表等。
三、设计必须附文字说明,包括大、中修、改建理由,大、中修间隔期,工程规模,方案比较,技术和安全措施等有关情况。图纸和表格必须有设计、计算和复核者签名。预算书必须有县段或地区总段主管生产领导和技术负责人签名才能送审。

第七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加强养路施工组织管理。
一、各级公路管理部门都要有技术负责人(如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等),小修保养及大、中修、改建工程施工要有主管技术人员。技术问题要由技术人员决定,要使技术人员有职、有权、有责,并要建立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
二、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充分了解所辖范围内线路及其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要定期组织养护技术经济调查,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县段和道班要掌握所养路段的沿线土壤、地质、气候及筑路材料蕴藏情况。按照《公路养路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安排生产计划,进行全面养护。要勤修细养,保持和提高路况;及时总结经验,改造技术,提高质量,降低养护费用。要严格按照部颁《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暂行办法》检查质量,评定好路率和质量综合值。路线示意图和路况示意图等图表都要张贴出来,便于了解掌握。县段领导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道班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搞好道班管理。
三、大、中修、改建工程要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如测量放样,技术交底,机构、材料、劳动力、职工生活的准备等。施工条件不够,准备工作未作好的不能开工。
施工设计图表必须齐全。施工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设计并到现场核对,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时,要积极提出改进意见,但需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才能更改,并严格按照各种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因技术人员或班组不按设计或规范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应由技术人员或班组负责。
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先进经验,实行经济责任制,制定增产节约措施。
四、大、中修、改建工程,除土石方工程外,一般都应由专业队伍担任施工。固定工人不足时亦可使用民工,但应有熟练的固定技术工人为骨干,以保证工程质量,并应逐步发展机械化施工。

第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一、要建立各种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对较大工程项目,要设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如监理工程师等)。 一般工程或班组也要有人兼管质量检查
工作, 在施工中,班组长或班组质量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技术人员
反映,进行纠正。各级质量检查人员,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的各个施工环节都应按质量标准要求和工程允许误差,经常或定期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对小修保养工程,县段至少每季组织一次检查,地区总段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并评定质量等级。
二、在施工过程中,要参照公路施工有关表格形式建立路基、路面、桥涵、码头、渡口、房屋等各项工程的原始记录,凡大、中桥及重大工程的隐蔽部位,需有检查记录,必要时拍摄照片作为竣工资料。
三、正确合理地选择使用工程材料是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关键。地区总段应建立材料试验室, 县段或工程队要有简易的测试设备, 开展材料试验检查工作。对水泥、钢材、沥青(渣油)、混凝土、砂浆、路基土壤压实度、路面面层、基层都要进行试验检查。并检查各项工程使用材料施工配合比、强度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一般事故由县段研究处理; 较大事故报地区总段调查处理,提出补救措施,并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备查;重大事故应报省级公路管理部门组织力量研究处理。工程质量不合设计要求,偏差大于规范允许范围时,需进行加固,修补或组织返工。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认真作好施工安全工作,应视工程情况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工作人员。安全措施一定要落实,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要认真检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要按规定上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应追查事故责任。

第十条 养护工程要严格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做到用款有计划、开支有标准、成本有核算、竣工有决算。要遵守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规定和各项 财经制度
,严格遵照上级批准的工程计划,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并真实地填报表报,进行经济活动分析,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滥用浪费。任何单位和任何人都不得挪用工程费,否则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财务人员有权监督并有责任向上级反映。

第十一条 要作好养护工程的材料供应工作。建立健全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定额消耗等管理制度。做到计划用料、定期清点、料帐相符。要加强储运、保管和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变质、遗失和积压。要注意节约原材料,减少材料消耗。工程完工后要按规定办理退料转帐手续,做到工完帐清,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施工机具要管好、用好。对车辆、机具、设备要建立帐册、档案,执行计划检修,定期保养,统一调剂,分级管理。保证机具、车辆达到要求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努力节约燃油料,注意安全行驶,实行单机(车)核算,专人专机。合理调度,充分发挥机具、车辆和设备的作用。

第十三条 作好竣工验收决算和施工总结工作。
一、大、中修、改建工程虽多属公路管理部门自行修建和接养,但竣工验收交接制度仍不能忽视。应按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严格组织交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一般工程只进行一次交验,但均应有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重点工程要按《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办理。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否则养护部门有权拒绝接养。
二、每项工程竣工后均需办理工程决算。决算内容:
(1)文字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施工组织机构、施工经过、工程质量、执行制度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主要经验教训;(2)工程竣工对照表,包括数量、造价、单价的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的对照;(3)各种工程分析(工程在五万元以下者可综合对照不需每项对照)。每个单项工程决算应有编制、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名。重点工程还要报施工技术专题总结。

第十四条 小修保养工程定额由各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自行拟定;大、中修工程参照公路工程有关定额使用;改建工程基本按公路工程有关定额 执行;大、中修、
改建工程管理费,可由各省级公路管理部门自行拟定,但应低于公路基本建设有关标准。
各种图纸、表格形式由各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参照公路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行拟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各省级公路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颁布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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