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 【发布文号】劳人险局(1982)6号
  • 【发布日期】1982-09-01
  • 【生效日期】1982-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1982年9月1日劳人险局(1982)6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来函、来信询问,“文化大革命”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曾随干部一起到五七干校劳动,之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干校回来后安排到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请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