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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 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联合通知
  • 【发布单位】农牧渔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8-11
  • 【生效日期】1982-08-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 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联合通知

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局
关于农作物种子的引进、调剂、销售和推广
由种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的联合通知

(摘要)
(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一日)

一、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蚕桑、茶、糖料、蔬菜、烟叶、水果、药材、绿肥、花卉等种子)的引种、 调剂、 销售和推广工作由各级种子公司(站)统一经营管理。(备荒种子仍按国务院[1978]97号文件执行)非种子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农村社员自产种子允许上市出售。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蔬菜种子的商贩,允许经营,方便社员相互间的种子调剂。对个人上市经营的种子,每批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和检验,取得合格证。

二、有的地区的种子公司(站)由于条件的限制,暂时无力承担某种作物种子经营工作的,可以由种子公司(站)同有关部门研究,暂由有关部门负责经营。但仍应在种子公司(站)的统一组织管理下进行。这些地区的种子公司(站)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种子经营工作担负起来。

三、农村社队之间的良种串换调剂,要在种子公司(站)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种子公司(站)要加强领导,做好工作。

四、种子公司(站)经营的种子,要同用户签订合同,保质保量,取信于民。因种子质量发生问题而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责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投机倒把分子,要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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