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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81]法研字第19号
  • 【发布日期】1981-07-28
  • 【生效日期】1981-07-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81)常办秘字
第130号复函的通知
(1981年7月28日<81>法研字第19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81)常办秘字第130号复函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的复函
((81)常办秘字第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1)法研字第13号报告收悉。关于审判工作中应如何理解和应用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问题,同意你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项规定理解的意见,即:“给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到开庭审判被告人,相隔的时间不能少于七天。”
此复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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