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0年底 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81]公发(研)第15号等
  • 【发布日期】1981-02-03
  • 【生效日期】1981-02-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0年底 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0年底
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1981年2月3日<81>法研字第4号,<81>高检
发(刑)8号,<81>公发(研)第15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 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八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 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 九十二条、第 九十七条、第 九十九条、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 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