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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0-08-26
  • 【生效日期】1980-08-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被判刑劳改的罪犯在
交付执行时应附送结案登记表,
在执行期间的变动情况应通知有关单位的通知

(1980年8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和《 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精神,为了使劳动改造机关能够掌握罪犯的犯罪动机、手段和结果等全部犯罪情况,以利于对罪犯进行悔罪教育,提高改造质量:并为了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时了解罪犯在执行中的变动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今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80年2月23日《 关于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以外,还应填写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附后),一并送达看守所,交付劳动改造场所。

二、劳动改造机关对于罪犯死亡、调动、脱逃已满两个月尚未捕回,以及脱逃捕回的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处理的劳改中罪犯减刑、加刑、假释等案件,除将裁定书或判决书交付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外,并应抄送原判人民法院和担负劳改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改造机关遵照执行。
:罪犯结案登记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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