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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发布文号】公发[1979]188号等
  • 【发布日期】1979-12-31
  • 【生效日期】1979-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
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批复

(1979年12月31日(79)法研字第31号,
(79)高检三字45号,公发<1979>18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为了体现党的劳改政策的前后一致性,对这部分犯人是否也应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予以减刑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原则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现在继续表现好的,可以按照《联合通知》的规定精神再次予以减刑。鉴于这部分罪犯已经减为有期徒刑,在法律程序上,应该按照有期徒刑犯减刑的处理程序,并放在冬训或年终评审的后期予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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