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 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484号
  • 【发布日期】1964-11-02
  • 【生效日期】1964-11-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 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退职职工
再次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1964年11月2日(64)中劳薪字第484号)

陕西省劳动局:
关于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和在精减工作结束以后退职的职工,再次参加工作以后,其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是:经过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是,对于个别不顾工作需要,坚持要求退职经领导批准按离职或退职处理的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其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他们原领的退职补助费是否需要退回的问题,请你们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