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4)中劳薪字第204号
  • 【发布日期】1964-05-19
  • 【生效日期】1964-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伪兵工厂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64年5月19日(64)中劳薪字第204号)

四川省劳动局:
关于职工曾在反动政府举办的兵工厂中工作过的,其这一段时间是否计算工龄的问题,我们正在研究。目前,对此问题,可以按照下述意见办理:在上述兵工厂中担任领导职务(指股长及股长以上职务)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担任领导职务的时间,不得计算工龄。当普通职员工人的,不论是否有军衔,其当普通职员、工人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其中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的,还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