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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职工死亡后 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
  • 【发布单位】劳动部
  • 【发布文号】(63)中劳薪字641号
  • 【发布日期】1963-11-19
  • 【生效日期】1963-11-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职工死亡后 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职工死亡后
发现患矽肺病可否按因工死亡处理的问题

(1963年11月19日(63)中劳薪字641号)

辽宁省卫生厅: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转来你厅十月八日的来信收悉。职工死亡以后,经解剖确诊患有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病兼肺结核病,并查明其曾有过长期接触矽尘的职业史时,可以给予因公死亡待遇。但对其死亡前的待遇,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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