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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 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34号
  • 【发布日期】1962-07-16
  • 【生效日期】1962-07-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 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劳改犯减刑
假释案件应制作裁定书的复函

(1962年7月16日法研字第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六月一日(62)刑文字第2号函悉。我们认为,处理劳改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应当在认真地进行审查以后,作出裁定书并发给被告,不能简单地只用在劳动改造机关的减刑呈批表上写明批准减刑年限,加盖法院印章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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