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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 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 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7-07-19
  • 【生效日期】1957-07-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 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 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
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
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57年7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12日(57)法办秘字第57号对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的批复抄件已收悉。关于原审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自己怀孕,不服原判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你院认为,可以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我们意见,应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人请求,发回更审已无必要。至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所请示的具体案件是否已经结案,尚不明了,这一具体案件究应如何处理,由于我们未将上述意见及时予以答复,可由你院斟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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