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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2182号
  • 【发布日期】1956-12-01
  • 【生效日期】1956-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的批复

(1956年12月1日法研字第121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八月二十一日省民字第277号请示已收到。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上诉审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不准离婚,经过一定时期后,当事人一方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把这一起诉案件作为一个新的案件来处理,查明起诉有无新的事实根据,以及根据起诉的事实应否准许离婚。由于这是一个新的案件,所以不论是驳回起诉或者是判决离婚,都不发生撤销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的问题。如果新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根据,而法院发现原上诉审不准离婚的终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应即报请原上诉审人民法院审查应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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