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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 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文号】法研字第15066号
  • 【发布日期】1955-10-15
  • 【生效日期】1955-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 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
负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1955年10月15日法研字第15066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七月(55)高法秘字第33号关于麻疯病患者犯罪是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此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我院认为,由于麻疯病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是清楚的,如不同时患精神病,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至于判刑后如何执行劳改问题,因麻疯病是传染病,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劳改是有困难的,但可根据当地设有麻疯病院的具体情况,与公安机关和卫生机关共同协商,拟定办法,在麻疯病院内辟出房间予以隔离管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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