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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关于随军家属的医疗问题
  • 【发布单位】卫生部
  • 【发布文号】[55]卫城医字第170号
  • 【发布日期】1955-06-10
  • 【生效日期】1955-06-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卫生部函复关于随军家属的医疗问题

卫生部函复关于随军家属的医疗问题

(〔55〕卫城医字第170号)

山西省卫生厅:
5月12日〔55〕卫医字第81号报告悉。关于随军家属的医疗问题兹复于下:
(一)依照原政务院规定,是指军队转业后仍为供给(包干)制待遇者的随军家属而且仍享受供给待遇的,才给予公费医疗待遇。如已改为工资制,则其家属应与其他工资制干部的家属同等待遇(包括子女在内)。另有由于生活困难由地方给予一部分供给的,是属于个别补助性质,不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范围。但在本人支付医药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本机关申请福利补助。
(二)供给制子女的医疗问题,原则上是按各地具体情况规定。但在可能范围应尽量采用交费参加统筹统支办法帮助解决。如实际有困难,则由家长按实际支付。家长完全负担有困难时,可向机关申请福利补助。
此复。

195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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