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国家法律法规>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 【发布单位】铁道部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52-01-25
  • 【生效日期】1952-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五日铁道部发布)

(一)原则上所有培修或新建堤坝工程,由水利部各单位负责。

(二)每年秋季由铁道部、水利部会同检查,认为有应行培修或新建的工程,凡在水利工程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者,由水利部统筹列入计划,其不在水利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而为保护铁路所必需的工程,应在提出年度控制数字意见的同时,由两部联合呈请财委批准后,由水利部列入计划,负责施工。

(三)因堤坝溃决,或紧急抢堵,铁路必须协助抢堵,需用之专款准予在铁道营业费内暂垫,再由两部会同请拨专款归垫。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