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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拟立法加大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违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严易梦 贺劭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5-21 18:23: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拟立法加大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违者最高罚款100万元-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21日在成都举行。《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三次审议。


据了解,四川是“千河之省”,其中沱江占全省水资源量的3.5%,承载了全省25%的人口和30%的GDP。沱江流域水污染问题也是四川水污染防治的最大问题。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对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进行约束,在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其中,违反《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达贵作报告时介绍,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结合四川沱江流域实际,《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增加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专章。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用水安全稳定。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建议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此外,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还指出,沱江作为长江上游重要的支流,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应当以更严格的制度保护水环境。《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法律责任规定的内容较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建议增加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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