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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意见:新增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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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7-18 17: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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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意见:新增法律责任-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改进行业航空安全,以满足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和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的相关要求,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相对自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新增了“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人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破坏证据、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干扰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


意见稿提到,事发相关单位在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此外,事发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调查工作需要,立即封存并妥善保管与此次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相关资料。同时,事发现场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意见稿称,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交通部公布的修订说明显示,意见稿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调查职责、组织实施、委托权限、工作流程、报告时限、结果公布和调查经费、设备装备、调查人员等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另外,还新增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和制造单位的管理规定,要求其建立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体系,明确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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