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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湖北:风景名胜区内围湖造田最高可罚50万元-
  • 【发布单位】作者:梁建强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5-17 17:25: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风景名胜区内围湖造田最高可罚50万元-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和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今年5月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等活动,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从事九类活动,具体包括: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违反规定养殖、种植、放牧、狩猎、捕捞;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在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景物、设施上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设施;乱扔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活动。

凡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生态修复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于填湖建房、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以其他方式侵占和分割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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