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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专家:质量促进法应当是激励型立法-
  • 【发布单位】作者:余瀛波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10-16 09:57:2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专家:质量促进法应当是激励型立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加强质量促进的立法研究,强化对质量创新的鼓励、引导、保护”的要求,10月14日至15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举办的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在京举行。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工信部等有关部门的代表,与全国人大代表、学界专家代表等会聚一堂,共话质量发展法治化,进一步梳理质量促进立法的重点内容,研究讨论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


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从2016年初开始启动,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质量促进法的立法进程,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工作小组进行立法研究。受其委托,北京大学法学院质量与法治研究所开展了一系列质量促进法立法的前期研究与调研工作,并起草了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及说明。本次研讨会围绕这一立法草案进行了研究讨论,倾听各方意见,体现开门立法要求。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主持。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许新建司长在致辞中,从制定质量促进法的意义、质量促进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质量工作自身的规律等角度,指出我国质量制度供给要坚持促发展和保底线并重,把质量强国战略通过法律的方式固定、确立下来。在制度设计上,应当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改变过去过于依赖政府监管和惩戒的单一方式,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正向激励新模式。

北京大学质量与法治研究所刘兆彬所长在致辞中提出,质量工作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质量工作面临新形势,法治建设肩负着新任务,为质量促进法的立法提供了极佳的环境,因此要坚定立法信心、提升立法质量,质量促进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论证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立法要突出主线、问题导向,确立质量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包括建立质量奖励制度、质量工作制度、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质量发展环境等。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大板块,主要包括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与税收优惠、质量创新与市场开拓、质量奖励、质量文化与质量人才培养、质量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与会代表结合立法必要性报告和草案说明进行了热烈讨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计量科学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北京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安徽大学等高校,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及部分地方质监部门、企业的40余位专家学者、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与会嘉宾认为,质量促进法应当是激励型、合作型立法。质量促进法应以质量创新为中心,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权限、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式进行制度设计,通过建立科学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

本次质量促进法立法研讨会汇聚了各界代表的真知灼见,对质量促进法立法草案进行了研讨论证,为下一步立法工作的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据悉,接下来国家质检总局还将继续围绕质量促进立法这一课题,深入论证,不断完善,加快推动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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