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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63号
  • 【发布日期】2003-08-29
  • 【生效日期】2003-08-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3]263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呈报〈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莆政〔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编的《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10)》(以下简称《规划》)。

二、同意《规划》确定的至2010年莆田市建设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3460公顷之内,补充耕地数量不得少于380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稳定在69360公顷,城市建设用地区(包括城厢、涵江、荔城、秀屿四个市区)规模控制在46?31平方公里之内。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切实保障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进一步整合零散工矿用地,集中布局工业区,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统筹安排生态环境保护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四、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规划》是莆田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等都必须依据《规划》。要在《规划》的指导下,抓紧做好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确保《规划》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

五、莆田市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如确需重大改变,应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组织修改规划。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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