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马意翀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11-20 19:20: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为黄河防汛工作立法:滩区禁建商品房开工厂-
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日前通过《河南省黄河防汛条例》,以立法形式规范和加强黄河防汛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向黄河滩区迁增常住人口;禁止将黄河滩区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商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禁止向黄河河道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保障防洪、行洪和水资源安全。
近年来,部分河段滩区违建现象突出。特别是农家乐、游乐场等项目在黄河滩区野蛮生长,给黄河生态及行洪造成隐患。条例要求沿黄各级政府制定涉及滩区利用的规划,要符合防洪、行洪的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等非防洪工程设施,要符合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防汛工作。
此外,条例规定对现有的行洪障碍,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将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由于河南省黄河两岸的采砂行为和浮桥,汛期有可能造成行洪障碍。对此,条例规定:在河道内采砂、取土等活动,要经过黄河河务部门同意并按照方案进行;黄河河务部门要公告辖区内的采砂禁采区和禁采期;预报花园口站流量大于每秒3000立方米时,要停止采砂,并在24小时内将采砂机器拆除并移至安全地带。此情况下黄河浮桥也要拆除,以保障行洪安全。
对于黄河的汛期,条例也进行了明确:黄河汛期分为伏秋汛期(每年7月1日至10月31日)和凌汛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对于在黄河伏秋汛期内,架设新浮桥或者未按要求拆除浮桥的,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于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采砂的,除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还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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