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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大代表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禁止随意放生”-
  • 【发布单位】作者:孟亚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4-28 09:04: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大代表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禁止随意放生”-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人大代表:建议增加“禁止随意放生”条款

4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怀柔区狐狸被随意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

“有些人以保护动物为名随意放生,给他人和其他动物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建议在上述草案中增加“禁止不规范放生”的相关规定,并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他认为,放生的本意是保护动物的生命,但需科学指导,否则对动物将带来噩运,“盲目放生还会带来严重后患。有人在居民生活区放生蛇蟒,更有把凶猛的外来物种在国内的自然环境中放生,其行为已构成对生态的破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也表示,建议增加“规范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规定。“随意放生确实带来很多危害。”她说,放生危险的物种会加害原有物种,“将高度危险的猎食性物种放生会导致当地物种受伤害,这就等于对当地生物的杀生,也危害人类的生命安全。”此外,她认为,个人或者团体组织的大量野生动物放生活动,促使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更加猖獗,间接地助长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加剧了盗捕盗猎活动的产生,在捕猎、贩卖、放生、捕猎的运转过程中,导致更多野生动物的死亡。

针对如何“规范放生”,闫小培作了进一步的建议。她认为,放生是专业性的工作,应该由野生生物保护专业机构实施,并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个人、民间机构和宗教团体的一般放生活动应当禁止,确有特殊必要的应报放生地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专业部门,经主管部门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后予以批准或否决,即使批准放生,活动也应由主管或评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

此外,她还表示,大规模的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也要由国家层面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以后进行,当地政府部门也无权随意实施。

近日,北京怀柔汤河口村的居民发现附近山里出现了大量的狐狸,这些狐狸进入村子,甚至袭击家禽,造成当地不少村民恐慌。据悉,放生者在河北省一养殖场购买了人工养殖的蓝狐和貉380只,私自组织放生人员放生。怀柔区园林绿化局为此曾呼吁称,放生野生动物需依法依规进行,随意放生不但起不到放生的目的,还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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