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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拟禁滥用优势地位-
  • 【发布单位】作者:万学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3-26 10:54: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 拟禁滥用优势地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今天(25日)结束。互联网领军企业在京东集团召开研讨会,对修订草案中有关规制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条款,表达了不同意见。异议集中在草案第6条有关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


这一条是修订草案新增条款,对4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对象、交易条件、购买指定商品、滥收费用等,此外还附加了兜底条款。

“相对优势地位”是一个全新的法律术语,与反垄断法里的“市场支配地位”接近,但又有所不同。国家工商总局的起草说明中解释称:“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

“相对优势地位,缺少定量判断标准,主观性太强,很容易产生分歧。”京东集团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丁道勤说。

草案规定,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腾讯公共事务部总监崔书锋分析:“处罚力度比滥用垄断地位还重,这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反垄断法对恶性的垄断行为,罚款才是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至10%。”

大企业还有一个担心,就是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权在国务院相关机构,经过授权后最低也在省级;而根据草案规定,对滥用优势地位的执法权降至地市级。“相对优势地位的判断,某种程度上要比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难度大很多,对执法能力要求更高,执法机构的级别更高才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说。

时建中认为,规范相对优势地位是必要的,但是应由反垄断法规制。与会的百度、新浪、搜狗等互联网领军企业代表也表达了相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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