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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租车改革半月征求意见3220件 聚焦十大热点-
  • 【发布单位】作者:乔雪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0-27 08:52:3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租车改革半月征求意见3220件 聚焦十大热点-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15年10月1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交通运输部通过网站留言、电子邮件、信函和电话等多种渠道,共收到各类意见3220件,主要围绕十大问题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真诚欢迎、虚心听取并将认真研究。我们将站在构建一个科学、合理、和谐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角度,以包容开放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实事求是的作风,来听取和研究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们的政策,真正取得深化行业改革的最大“公约数”,体现好这次改革的重要遵循,也就是“核心是乘客为本、关键是兼顾利益、途径是改革创新、前提是规范市场、方法是统分结合”,这也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据交通运输部介绍,经初步汇总梳理分析,除了反映当地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及诉求的意见外,其余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专车”是否应作为新业态纳入管理

有580条意见涉及两类业态管理问题,主要围绕“专车”是否应纳入监管,是否应作为两类不同业态分类管理,以及中央和地方在“专车”管理方面的职责等。

对于“专车”是否要纳入管理问题,有的认为“专车”是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可以管好的,政府就不应当管,不能借机揽权;有的认为“专车”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隐藏并开始出现很多问题,不能由其任性发展,应当加快纳入监管;有的还指出,目前“专车”平台非法经营、不承担责任和风险、扰乱市场,应当立即关闭平台,取缔“专车”。

对于“专车”纳入管理后,有的提出“专车”不能打着任何创新或者共享经济的幌子搞特殊,应当与巡游车政策一致,彼此公平竞争;有的支持两类业态分类管理、错位经营、差异化服务,并建议采取更符合网约车特点的管理模式;也有的认为,现有巡游车通过转型升级,足以提供“专车”服务,没必要新设立“专车”这类服务业态。

在具体管理方式上,有的提议,应当全国统一许可和管理,地方严格按照中央政策执行;有的建议,要管放结合,留出发展空间,不搞“一刀切”,允许地方先行先试,鼓励地方差别化探索和尝试;也有的对“专车”管理法律依据提出质疑,认为目前没有合法依据对这类业态实施行政许可。

(二)出租汽车新老业态是否应当实行数量调控

有190条意见反映对于出租汽车新老业态的数量调控问题。其中,88条意见认为,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应当实施必要的总量控制,实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否则将导致城市交通拥堵、司机收入下降和行业混乱。有的意见认为,应建立更加灵活的运力调节方式,如“可探索发放一定数量附期限出租汽车运营临时牌照”等。网约车作为个体交通方式和出租汽车的子类别,其运力规模也应“根据城市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公共交通状况和道路拥堵等情况进行科学规划,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乘客以及交通参与者意见,决不能无限制发展”。

也有77条意见反对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实行运力规模调控,提出应以最大化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取消数量管制,完全由市场调节运力数量,如“取消牌照准入制度,可以备案制度,发现问题取消资质”,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缓解“打车难”等社会矛盾。

(三)巡游车经营权改革问题

有354条意见涉及出租汽车经营权改革问题,分别包括经营权期限制、无偿使用和转让变更等问题。

对于经营权期限制问题,一些意见提出,希望在具体确定经营权期限时,能够给予较长的时间。有的希望政府能够慎重考虑历史上个人投资高价接手的经营权,担心明确期限后,个人投资难以收回。有的建议“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只对新增经营权明确期限,对存量仍维持其原有永久经营权。

对于经营权无偿使用,大部分意见予以了支持,认为这是政府直面问题、坚定改革决心、斩断既有利益的实在举措,有利于减轻行业负担,并建议明确具体实施时限,防止各地进度不一。也有意见担心,实施无偿使用将消弭其持有的经营权价值。有的建议,要抓住经营权改革机遇,理顺各地历史上形成的复杂经营权关系,取消挂靠、托管及空壳公司,对个体经营权予以确权,支持个体经营者组建公司实施公司化经营。

对于经营权转让问题,有的意见提出现有经营权大多是通过高价买卖获得,禁止转让将导致其投资贬值,希望允许转让。也有的提出,经营权转让将提高经营成本,进而转嫁给驾驶员或承包人,最终加重驾驶员负担,应该禁止转让。也有的建议,明确经营权转让的具体条件,使其风险可控。“政府以前允许出租汽车买卖。现在有序、可控的情况下应仍允许买卖,这对政府并无危害”。

(四)网约车的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

网约车车辆条件和标准问题是公众意见反馈最为集中的内容,有600条意见与此相关,具体围绕网约车车辆性质、报废年限、车辆标准和运营条件等方面。

对于网约车车辆性质和报废年限等问题,赞同和反对意见基本持平。赞同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人认为,营运车辆与私家车在车辆保险、检测、驾驶技能等各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应严格禁止私家车从事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和巡游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应当实行8年报废政策。也有的人建议,在保证营运性质基础上,应结合网约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建议结合年限和行驶里程综合确定。反对意见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符合共享经济潮流,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有利于促进就业,应允许私家车不改变车辆性质从事经营。

在具体车辆标准和条件方面,有的认为应坚持网约车车辆标准明显高于巡游车的原则,由地方交通运输部门明确车辆标准,设置明显标识,安装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有的从满足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角度提出了车辆的具体标准,如车辆排量在2.0L以上,车价不低于20万元,车辆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以内。有的建议可设定一定的营运期限,在期限内允许从事网约车经营,期限结束后退出营运。也有的认为,应当发挥平台作用,由平台设置车辆标准和营运年限,建议由经政府审核同意的监管平台依据相关条件审核后,为车辆发放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五)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问题

有102条意见涉及网约车与巡游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问题。其中,70%以上的意见认为,从保障运营安全和新老业态公平竞争考虑,应当规定网约车驾驶员满足有关条件并取得从业资格证,门槛应高于传统行业,如无犯罪、无酒驾、无吸毒、无参加邪教组织记录等;对于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的从业人员实行终生禁入等。有的提出要规定驾驶员应具有本地户籍,有的建议优化许可程序,不应规定从业人员到公安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也有的建议,现有巡游车驾驶员可自动获得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也有的意见认为,网约车属于竞争性领域,驾驶员只需取得驾驶证,不应当设置从业资格条件。“专车”驾驶员大都为兼职,实行从业资格会挡住一大批人,减少就业机会将导致一些人失业加剧社会矛盾等。也有的建议,可以将驾驶员资格审核交给平台,实行车辆和驾驶员备案制度等。

(六)巡游车和网约车价格机制和燃油补贴政策

有135条意见涉及两类出租汽车业态的价格管理和燃油补贴政策问题。

多数意见认为,出租汽车运价应从严管理,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巡游车运价,多数建议保持政府定价,确保运价在合理水平,并防止“议价”,保护社会公平与乘客权益。同时建议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如建立更加灵活的运价评估和调整机制,“规定两年或者三年调整一次”;通过科学定价,与公共交通价格形成一定区隔,发挥价格杠杆的供需调节作用;适度提高高峰期收费和返空费等,调动经营者积极性,减少拒载、议价。

对网约车运价管理,有的意见认为应实施政府指导价,限定高于巡游车的最低价格,符合其发展定位,体现差异化服务,促进良性竞争。也有意见认为,网约车同属于出租汽车,也应实行政府定价,体现公平性。也有的意见提出,出租汽车价格特别是网约车价格应该市场化,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应该以市场自由定价为主,因为政策制定通常滞后和不可随机应变市场需求变化”。

对于燃油补贴政策改革,多数意见认为从城市交通体系发展定位来看,出租汽车(包括网约车)不属于公共交通,不应享受燃油补贴;有意见认为出租汽车特别是巡游车为特许经营,运力数量、价格等均受到政府管制,建议继续发放燃油补贴,保障驾驶员收入,维持行业稳定。也有意见认为,既然网约车和巡游车同为出租汽车,也理应享受燃油补贴。

(七)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有124条意见针对网约车经营行为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平台主体责任、保险机制、补贴政策及防止垄断等。

大多数意见认为,应当落实好平台主体责任和安全保障机制,目前“专车”公司利用“四方协议”规避法律责任,侵害乘客权益,危害客运市场稳定,应督促平台落实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服务质量保障责任以及诚信体系违约责任等。也有少数意见认为,网约车服务本质上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不拥有车辆。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平台为乘客购买的具体保险和依法纳税要求。对于规范平台补贴和促销行为,多数意见认为平台不应当通过补贴、促销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任意加价属于价格垄断,促销价不应低于巡游车基础运价等。也有意见认为,奖励和优惠活动属于平台市场行为,高峰时段加价已向乘客明确告知,有利于达成交易。有的认为不应禁止平台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也有的认为平台不是慈善机构,一旦垄断市场将变本加厉,政府应对平台严格监管,避免其通过后台实施垄断和不公平分配。有的人建议,不应禁止网约车驾驶员在单一平台运营,防止平台形成新的垄断。

(八)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

有115条意见涉及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包括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社会保障以及“份子钱”协商机制等具体内容。

大多数意见支持巡游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享受法定休息休假权,切实保障驾驶员权益。针对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关系问题,有的建议分类处理,特别是有些平台与驾驶员属于合约关系而非雇用关系,不一定要强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份子钱”协商机制,大多数意见表示了赞同,认为应当规范“份子钱”承包费标准,也有的担心驾驶员不具备平等协商的条件,难以达到协商的效果,建议对协商制度建立可操作的保护机制。

(九)加强打击非法运营问题

有93条意见提出要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多数意见认为,目前私家车利用互联网从事所谓的“专车”服务就是非法运营,应当严厉打击。有的要求取缔现有“专车”服务。有的建议打击非法运营应当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严厉追究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有的建议,“能不能像香港那样立法立规对‘黑车’长期保持高压态势,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

有110条意见涉及小客车合乘问题。其中,大多数意见(占85%)认为,顺风车(拼车、合乘)方便了出行,减少了车辆上路,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符合节能减排、低碳交通的发展方向,政府应对此予以积极支持和鼓励。有的建议,要在《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顺风车合法地位,细化相关规则,如“每天限定次数、限定每公里价格或者顺风车服务区域”等,禁止“以顺风车、合乘、公益等形式从事城市客运服务”,鼓励真正的“共享经济模式在公众出行的探索”。有的担心,《管理办法》出台将会消灭掉顺风车这一形态。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顺风车与客运服务界限难以准确判定,容易异化为非法运营,并且合乘双方身份信息无从考证,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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