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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一批法律法规10月实施 食品不合格赔偿保底千元-
  • 【发布单位】作者:杨孟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29 09:20: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批法律法规10月实施 食品不合格赔偿保底千元-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规定,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民政部将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自今年10月1日起,从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中央:

《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不合格赔偿保底千元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诸多热点问题被消费者寄予厚望,消费者最关心什么?食品安全维权还有哪些难点?昨天,北京消协依托消费者网发布最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是食品安全全程追溯问题。对于维权难,消费者认为当前食品消费维权主要难在取证、检测和责任不好认定上。

“您最关心新《食品安全法》哪些内容?”29.49%消费者选择“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排在第一位,之后依次为加大处罚力度、千元保底赔偿和确立首负责任制。

数据说明,消费者最关心的,是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体系,严格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行为,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其次是关心加大处罚力度,形成有效震慑;设置千元保底赔偿,激发消费者依法维权热情;确立首负责任制,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方便。

与消费者不同的是,经营者对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明确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责任、确立首负责任制等有关制度建设表现得更加关心,而对声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加大处罚力度及设置“千元保底赔偿”等有关惩罚和监督的条款,却明显缺乏关注与重视。

10月1日起提高抗战老战士优抚补助标准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民政部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近日,民政部刚下发通知,向抗战老兵发放5000块钱的生活补助和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章,其中也包括国民党的抗战老兵。

窦玉沛介绍,民政部所掌握国民党的抗日老兵数量是6000多人。民政部所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一般都是在乡的。这些人可能生活相对比较困难,民政部发放补助的条件是参加过抗战,后来在解放战争中起义投诚,或者参加完抗战回乡务农。目前,民政部服务保障的抗战老兵和老同志是5万多人,给每个人发放5000块钱。

窦玉沛同时介绍,民政部平时对参加过抗战的在乡的老战士都有生活补助,目前中央补助的标准是每年7000多元,有些地方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还要高一些。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0月1日起实施

工商总局: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年末“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今年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0月1日起实施

两部门取消船舶港务费等七项水运涉企收费

记者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两部门表示,此举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工作部署,并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

根据两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两部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甘肃:

甘肃社会救助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全省年均救助人数达1200万

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办发布会,通报《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是甘肃省首部、也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二家出台的全面统筹规范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对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省民政厅厅长肖庆平介绍,甘肃省情比较特殊,贫困人口相对较多,仅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三项制度性救助就达430多万人,加上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种应急性救助,年均救助人数约1200万,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为此,条例放眼于依法治省、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贫,是一部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地方性法规。

肖庆平介绍,条例紧贴省情实际,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深入细化完善,使“8+1”救助体系更具有甘肃特色,更利于助推发展,更便于操作实施,增强了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指向性。

重庆:

重庆河道管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明确街道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新修订的《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一条,涉及河道规划、河道保护、河道治理、河道利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河道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释放了基层行政单位的河道监管压力、删除了与上位法规定重复的部分条款。

新修订的条例将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河道治理、监督涉河建设施工的主管部门明确为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处罚、长江干流以外河道采砂审批、保护堤防护岸安全的主管部门确定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责任作了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应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等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河道垃圾的清理,保持河道整洁;将河道清淤的职责赋予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等行政部门。

山西: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

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山西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8月28日,山西省人大召开《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针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保障、具体操作细则等内容进行解读。

“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对生育或妊娠满七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2%的标准,一次性发放营养补助”……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邬敬文介绍,全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条例》规定,其对女职工的保护可说是最基本的保护,所需费用非常少,有些措施甚至都不会直接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比如“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企业对女职工的保护,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知名度,还能增强女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不会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负担。

《条例》对女职工有很多保护措施,也对用人单位提出更多要求。比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标志着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实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这对提高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责任意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

《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江苏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江苏省司法厅24日召开会议宣布,《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江苏已建立调解员队伍达13万余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800余家。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却长期遭遇群众知晓度不够等问题。

据了解,自2010年以来,江苏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矛盾纠纷240多万件。近年来,每年受理该类案件超16万件。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新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在此背景下,《条例》应运而生。

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周红养介绍,此次江苏省出台的《条例》是在人民调解法的基础上,依据本省特点,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和细化。例如,规范了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设立和运行机制、强化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等。

广东:

《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日前表示,《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中国第一部保护华侨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愈发重要。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统计,仅从2010年到2015年6月底,广东省侨办接受的来信来访来电中涉及侨房问题的共2059宗,占整个来信来访来电数的36.3%,其中属拆迁纠纷的占1554宗,占侨房问题的75.9%。此外,华侨对退休待遇、回国定居、子女教育等难题的反映也比较多。

针对华侨遇到的种种问题,《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华侨政治、人身、社保、生育、教育、财产、投资、捐赠等八个方面权益的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特别提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外,外籍华人在本省(广东省)的有关权益保护,可参照本条例执行。”该条规定使得《条例》的覆盖对象范围更广,发挥效力的作用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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